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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工作要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工作提出以下要点。
  一、启动综合医改试点省建设工作
  研究制订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审核后,力争于2016年底前成为综合医改试点省并启动试点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建立健全医改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医疗、医保、医药改革联动,力争在基础性、关联性、标志性改革上取得突破。(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一)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分类指导和示范引领,研究解决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存在的共性、突出问题,及时总结各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成熟做法,选择一批正面典型,深入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参与。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2016年12月底前,争取全面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动全省部属、省属医院参加属地公立医院改革工作。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效果评价工作,建立完善以社会效益、工作效率和质量安全为核心的绩效评价机制。(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省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参与)
  (三)落实政府责任。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府函〔2016〕12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时保质编制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明确各类机构功能定位,加强整合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责任。(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四)健全科学补偿机制。巩固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补偿渠道。制订完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政策措施,实行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为主,增加政府补助、改革支付方式、医院加强核算及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的补偿机制。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不能仅针对取消药品加成部分调整价格,调整的部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的统筹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上不增加群众负担。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等政策同步实施,稳妥推进,授权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五)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推动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试点城市要建立健全公立医院综合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推动实现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立院长培训认证、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医务人员评价制度。加强公立医院财务预算管理、成本核算和控制,强化内部控制,推动三级公立医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财政厅、教育厅、中医药局参与)
  (六)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在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开展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创新编制管理方式,完善编制备案管理办法,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深圳、珠海、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要率先开展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改革试点。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结果公开。(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中医药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七)加快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鼓励试点城市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逐步提高医务人员收入待遇和医疗机构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公立医院院长的绩效工资可由政府办医机构确定。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八)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措施,制订出台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实施方案,抓紧设定全省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各地级以上市要结合当地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不同类别医院的功能定位等实际情况,分类确定控费要求并进行动态调整。2016年10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量化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列出具体清单,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不合理使用情况和10种典型单病种费用实施重点监控,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势头。2016年底前,试点城市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要达到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30%,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医药局参与)
  (九)同步推进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细化落实对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制订实施差别化价格调整、绩效考核等政策,建立维护公益性、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公立中医医院运行新机制。加强临床路径推广应用,指导各地科学合理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省中医药局负责,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参与)
  (十)大力改善医疗服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做好预约诊疗、日间手术、信息推送、结算服务、药事服务、急诊急救、优质护理等工作。三级医院全面实施预约诊疗,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改善群众就医感受。有条件的地区要率先在三级医院试点推进日间手术,不断扩大日间手术病种范围。实施省卫生计生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工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健全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司法厅分别负责,省综治办、扶贫办、残联参与)
  (十一)加强公租房保障。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各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出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国土资源厅参与)
  三、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一)全面推开分级诊疗工作。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128号),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在全省全面开展分级诊疗工作。2016年底前,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要达到30%以上。逐步扩大分级诊疗试点病种,将多发病、慢性病和结核病等纳入试点病种范围。(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残联参与)
  (二)扩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出台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在深圳、珠海、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市率先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积极开展。明确签约服务主体,优化签约服务内涵,建立和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签约服务绩效考核。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2016年底前,试点城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残联参与)
  (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卫生强基创优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粤府函〔2016〕364号)部署,实施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启动62个县级人民医院设备装备建设以及300个县级公立医院专科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围绕县外转出率较高的病种,加强重点专科建设和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提升县级医院疾病诊疗能力。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和农村流动。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基层医疗机构可自主调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自主从单位上年度收支结余部分中提取不低于60%用于增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核定任务与定额补助挂钩、适时动态调整等办法,加强绩效考核,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中医药局参与)
  (四)完善配套政策。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完善推进和规范城市及县域内医疗联合体建设的政策措施。总结推广县镇医疗卫生一体化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明确常见病种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规范,落实二、三级综合医院功能定位,推进落实常见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分级诊疗。鼓励独立设置病理、检验、影像、血液透析机构。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和管理质量,力争全部三级医院、80%以上的二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医药局参与)
  四、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一)推进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不低于420元,人均个人缴费不低于150元。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并加大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持力度。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研究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研究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省卫生计生委参与)
  (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关于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基本政策和管理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理顺管理体制。创新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支持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各地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卫生计生委、广东保监局参与)
  (三)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让更多大病患者减轻负担。制订出台省完善城乡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对包括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政策,不断提高受益水平。省统一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负担。规范大病保险经办业务,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落实承办主体责任。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有效衔接的政策。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3号)。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广东保监局分别负责,省总工会、残联参与)
  (四)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门诊统筹实行按人头付费,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保障推行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式付费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支持开展日间手术等。开展将住院前门诊检查费用纳入住院结算试点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医药局参与)
  (五)推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指导保险业加强产品创新,丰富健康保险产品,提升服务水平。推进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工作。健全健康保险相关监管制度,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广东保监局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国税局、地税局参与)
  五、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一)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果,继续推进村卫生站和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二、三级公立医院按规定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研究儿童基本用药适宜剂型、规格,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和处方集培训,加大对贫困地区药事服务帮扶力度。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做好基本药物全品种抽验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艾滋病等特殊药物免费供给。推进保障老年人和儿童基本用药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二)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加快完善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制订出台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办法等系列配套文件,鼓励和引导跨区域联合采购。按国家部署稳步推进“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率先推行“两票制”。稳步推进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积极推进药品谈判工作。制订出台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交易办法,将医用耗材(含高值医用耗材)全部纳入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完善全省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省卫生计生委、国资委负责,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三)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和垄断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基本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订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四)构建药品生产流通新秩序。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政策体系并监督实施。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遏制药品、医疗器械与耗材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组织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共享试点,推动医药分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参与)
  (五)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强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建立多部门会商联动机制,选择若干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完善短缺药品信息报送制度。支持建立定点生产基地和小品种生产基地。推动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制度。加快推进重大新药的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加快推进医疗器械国产化和品牌化发展。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研究制订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的政策文件。建立生产、配送企业约谈制度,重点提高乡村、边远地区药品配送管理水平,完善短缺药品配送管理。(省卫生计生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商务厅参与)
  六、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
  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健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经常性督导检查。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强化医疗服务收费和价格监督检查。建立辖区全行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用等信息公开机制。加大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严肃查处出租承包科室和违反技术准入有关行为。加快推动医药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扩大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和医疗责任险覆盖面,2016年底前,实现第三方调解制度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全省90%以上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参加医疗责任险。(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司法厅负责,省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工商局、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法制办、广东保监局参与)
  七、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一)继续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完善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就业、履约管理等相关政策。研究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及县办医院专科特设岗位计划。制订出台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细则。开展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型人才培养。(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负责,省教育厅、财政厅参与)
  (二)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规定对45个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及培训对象给予补助,新增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5200名(含中医住院医师),强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内涵建设与动态管理,深入开展培训工作评估。加强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三)加强紧缺专业人才培养。推进高等院校儿科医学人才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适当向儿科专业倾斜,开展县市级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加强儿科医务人员队伍建设。鼓励二级以上医院扩充产科、儿科、精神科病床,增加人员配置,医疗机构薪酬分配向儿科、产科、精神科、急诊科等紧缺专业人才倾斜。加大老年医学、康复、健康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培养力度。(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残联参与)
  (四)创新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健全医学领军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医学人才成长机制,优化卫生人才结构。启动实施广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育计划和广东省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千人计划”,培育一批医学领军人才和杰出青年医学人才。(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中医药局参与)
  八、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一)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全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45元。进一步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面,拓展服务内容。(省财政厅负责,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参与)
  (二)健全分工协作机制。落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加强项目人员培训、实施效果监测和绩效评估,实行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合理分配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提高居民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增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效果。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督查评估。(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中医药局负责)
  (三)加强妇幼健康保障。继续实施妇幼健康行动计划项目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出生缺陷综合防控等项目,实施孕产妇安全分级管理与服务。按照国家部署,启动实施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提供从婚检、孕前检查到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覆盖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整合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机构,全面开展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编办、财政厅、中医药局、扶贫办、妇联、妇儿工委参与)
  九、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一)构建医疗卫生信息化体系。各地要加快区域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实现区域内预约诊疗服务、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信息管理功能。加快省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进度,促进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人口健康信息逐步实现共享。启动实施县级医院远程医疗平台建设,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有效模式。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和医疗服务的同质性。(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中医药局参与)
  (二)积极推进“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整合健康管理及医疗信息资源,推动预约诊疗、线上支付、在线随访以及检查检验结果在线查询等服务,积极发展远程医疗、疾病管理、药事服务等业务应用。加强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中医药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信办、统计局参与)
  十、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业
  (一)加快发展社会办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1号),及时开展落实情况督查,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新格局。(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负责,省财政厅、商务厅、中医药局参与)
  (二)稳步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出台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实行所有类别的医师及护士第一执业地点报备制、省域注册制、多点执业注册网络备案制。(省法制办、卫生计生委负责,省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三)加强中医药强省建设。制订出台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30年),加强探索中医诊疗模式创新和中西医防治疑难重病研究,继续推进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推进中医药健康促进工程,提升“治未病”服务能力。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6〕61号),大力发展南药,拓展中医药服务范围,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省中医药局负责,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
  (四)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出台省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促进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鼓励发展健康管理、医疗旅游。(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商务厅、旅游局参与)
  (五)推动卫生科技创新发展。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构建医疗卫生高地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粤府函〔2016〕363号),启动六大医学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干细胞及转化研究等“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作,筛选、推广一批适宜技术。进一步完善支持高水平医院和高水平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政策措施。(省卫生计生委、科技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医药局参与)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
  (一)健全强有力的医改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充分发挥省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支持和鼓励建立医疗、医保、医药统一的管理体制。切实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建立将医改纳入对各地政府的考核要求等约束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和任务,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推进改革任务落实。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强化督查和问责。(省卫生计生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医改宣传等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对医改政策、成效以及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家庭医生制度、分级诊疗等惠民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加强对医学规律的宣传,引导公众形成合理预期,树立科学就医理念。各地要结合实际,强化经验总结,努力提炼可复制推广的改革模式。加强对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及公共卫生等医改重大政策问题研究。(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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